“抹茶交易所国内远程工作是否违法”这一问题,需结合工作性质、法律主体、税务合规等多维度综合判断,不能一概而论。

需明确“抹茶交易所”的运营主体及业务资质,若该交易所为境外注册机构(如开曼群岛、新加坡等),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实体或获得金融监管部门(如证监会)的许可,其面向国内招聘员工并提供远程服务,可能涉及“非法从事金融业务”的风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,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证券、期货交易相关业务,属于违法行为,相关工作人员若参与具体业务(如客户服务、交易执行等),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主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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